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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主管?

    发布日期:2019-12-30 11:08  浏览次数: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据此,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诉讼,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债权纠纷、继承杈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民事诉讼。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不是全部由人民法院处理,其中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有适当处理的案件,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无需诉讼到法院。
    (3)由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产生的民事诉讼,如买卖合同叫纷,借款合同纠纷等
    (4)由商法调整的海事海商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涉及到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解决的事项,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非讼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