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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19-12-30 11:09  浏览次数:

    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多数发生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便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2)便于被告应诉,从而促进诉讼活动的迅速进行。(3)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4)便于对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履行或执行。
    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学书人选择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被告就原告”的例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