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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30 11:09  浏览次数: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是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行使管辖权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根据确定的。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暂时不确定,从而影响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几种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10)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1)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