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的诉讼是指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因承揽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及联运客货业务中发生事故,引起损害赔偿及与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能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追索赔偿费的诉讼。
这种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运输合同争议,该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但交通部门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不属此类案件。
运输始发地,是指运输工具客运或货运的出发地点。运输目的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客运、货运的最终到达地。
由于运输合同的履行流动性很大,不能按经济合同的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因而规定由始发地或者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始发地及目的地是交通运输部门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对这类案件规定由始发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清客货运输的损害情况及交通运输部门的处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