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是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也就是指按法律规定的格式,载明受款人可于指定日期,不需给付任何代价,而向付款人支取款项的凭证。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即因签名于票据上而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和履行而产生纠纷引起的诉讼,如因票据的签发、使用、转让、承兑、参加承兑、贴现、保证等引起纠纷发生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清票据关系的案件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