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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发布日期:2019-12-30 11:14  浏览次数:

    专属管辖是根据案件的特定性质,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由一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用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来代替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适用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位置移动后就会引起性能、价值、形状等改变的财产,包括土地、附着于土地的房屋、山林、草原、河流、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物等。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予、征用与拆迁、侵权损害等行为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有利于查清不动产纠纷的事实,使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地裁判。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经常发生两种纠纷,一是港口作业中的侵权行为,如违章操作,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财产、人身损害;二是与港口作业相联系的货物装卸、保管等引起的纠纷。无论哪一种,均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是指继承人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主要遗产所在地,以遗产数额的大小来确定;主要遗产为不动产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该项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有多项时,主要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