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由此可见,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二是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三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有下列三种情况,不得移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应当报请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或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变更等为由,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如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