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的特点有:(1)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3)送达的内容是法律文书和其他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通知书等。
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指由人民法院指派专人把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一般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拒绝收受诉讼文书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留于受送达人的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此外,还要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还应签名、盖章,见证人拒签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情况,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指受诉人民法院把应当送给受送达人的诉讼文书,委托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代为交给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本人;受送达人是被监禁人的,人民法院应通过监所和劳改单位转交给本人;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人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劳教单位转交给本人
(4)邮寄送达。指人民法院通过邮局把诉讼文书用挂号寄给受送达人。这种方式一般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采用。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5)公告送达。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通告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期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应送达文书的送达方式。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况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