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某一案件达成和解的书面协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签收的,当事人当然有权拒绝签收。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反悔,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主要有:(1)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也就是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没有制作或虽然制作了调解书,但还没有送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推翻了原来协议,要求重新处理。(2)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要求重新处理。上述两种情况调解书都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反悔,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这是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