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缴纳的费用,带有国家税收的性质。案件受理费因案件的性质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一种是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费按件征收。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分割姓名权、名称要、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到1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申请支付领的案件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财产案件受理费采取递减办法依率计征。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份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案件 受理费50元;(2)超过1千元至5万元部分,按4%交纳;(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原先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和份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