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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扰乱秩序会受到制裁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1:34  浏览次数:

    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的保障措施。强制措施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民事诉讼程序固有的一种制度,而是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保障措施。它能够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排除正常进行诉讼活动的障碍,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教育诉讼参加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地履行诉讼义务。
    采取这种措施,不仅需要以行为人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为前提条件,而且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就是说,采取强制措施,不是基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申请,而是人民法院的职务行为。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来说,既具有对其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性质,也包括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是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处罚,教育其遵守诉讼程序,履行法定义务,认识和改正妨害诉讼的错误,并保证不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虽然都是诉讼法的保障措施,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有着较大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不只是限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对于原告、第三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包括案外人,只要他们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都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适用的主体比较广。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其他任何机关都不
    得适用。
    (3)两者适用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逃匿、自杀和继续危害社会等案件的发生,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是对已经实施了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采取的,不是预防性的措施,而是排除妨害的措施。
    (4)两者措施的种类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方法。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有拘传、罚款、拘留、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责令履行协助义务。此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行使好审判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往往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人是不懂法,有的人则是藐视法律,明知故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有
    (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它是指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那些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但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用口头方式通知传唤,不能算合法传唤。
    (2)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始审理案件时,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不遵守或者违反法庭规则甚至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威胁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歪曲案件事实真相,包括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提供虚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毁灭证据是指行为人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灭、破坏。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这是对证人作证所实施的两个方面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一是采取非法的手段,阻挠和制止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出来作证,二是通过非法的方法,让证人或者他人提供虚假证言。
    (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冻结的财产。如果只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的行为,而财产并非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但如果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显然与民事诉讼无关,或者其行为不是针对上述在民事诉讼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则不能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和适用这一规定进行处罚。
    (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这种行为是直接施加于执行职务的司法人员的,所以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其行为直接指向司法人员,阻碍了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行为是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实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以此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9)有义务协助调查和执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害调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时,有关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应按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所提出的要求予以协助。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转移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时,有关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拒绝。否则就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0)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职权采取的。
    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适用严厉程度不同的强制方法,主要有以下七种
    (1)拘传。指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传讯被告出庭的特殊的措施。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拘传不适用于原告,拘传还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训诫。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轻微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批评、警告,提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许重犯
    (3)责令具结悔过。人民法院对实施情节比较轻微、危害不大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责令其写出悔过书,承认和改正错误,保证不再实施妨害行为。
    (4)责令退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令其离开法庭的强制措施。这是针对那些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轻微,并经审判人员批评警告不听制止的行为人而采取的。适用于被责令退出法庭的人,不仅仅是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
    (5)责令履行协助义务。这是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在其拒绝协助时采取的措施。这种做法之所以归属于强制措施,是因为,如果有关单位再拒绝协助,就要加重处罚。
    (6)罚款。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人,责令其缴纳一定现金。罚款金额的多少,不仅要根据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来决定,而且对公民和单位还要有所区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罚款应经院长批准,并制作罚款决定书,送达被罚款人。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当日,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如果上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认为下级人民法院采取罚款的措施不当,包括不应当罚款,或者罚款数额不当时,都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还可以先行口头通知,3日内再补发决定书。被罚款不按期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7)拘留。是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制止其妨害行为的继续。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需要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须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法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在拘留期间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提前解除拘留,更不得自行撤销、变更拘留决定。被拘留人不服拘留决定的,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程序与罚款基本一致。拘留与罚款可以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