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受理债权人关于支付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被申请人(即债务人)发出的清偿债务的命令。
所申请的支付令一且发出生效后,就可以不经审判,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这样,可以缩短诉讼期间,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因为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段天,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航天工业部研究所干部,住址×市铁西区庙王街13号。
被申请人李奇,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市铁路分局工人,住址×市中山区中山街2号。
诉讼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付欠款2万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学关系,2000年1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并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据,表示半年后偿还,期满后,被申请人经多次催要,以暂时无钱为由,推拖至今,要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段天
2000年12月20日
申请人:段天
20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