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暂缓执行而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在暂缓执行期满前确保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结東执行工作。但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暂时无偿付能力,申请人又不同意延期执行,在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如果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让被执行人恢复偿付能力,人民法院即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第三人担保。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同时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并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2)执行申请人同意。执行申请人同意是执行担保成立的关键,只有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表示同意,执行担保才能成立。
对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执行担保,可以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并在决定中明确规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规定的期限不宜太短,太短起不到暂缓执行的作用,但也不宜太长,那将不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暂缓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缓执行的规定后,执行担保即发生效力在暂缓执行期限内,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外,申请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如果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暂缓执行期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如果是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则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以担保人担保履行义务的部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