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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申请,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发布日期:2019-12-30 11:59  浏览次数:

    在执行过程中,同一被执行人可能会有多个债权人,多个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人应如何清偿债务呢?特别是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人的债务时,如何清偿?《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清偿的顺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在执行中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是否允许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操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了如下规定: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执行根据。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交给人民法院。
    (2)对多数申请人清偿,包括对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清偿,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这个顺序依次是: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债权。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即第一顺序清偿后,财产有剩余的再清偿第二顺序。如果没有剩余后面的顺序就得不到清偿。在同一个顺序中,不足清偿所有债权人的请求的,应当根据该顺序各债权人的债权的大小,按比例分配,不能平均分配。清偿后,剩余债务,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条件的,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程序,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出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