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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的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9-12-30 12:01  浏览次数: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就叫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与调解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只能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进行,在执行阶段不能再进行变更实体义务关系的调解。因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当然也不能再制作新的调解书,其他法律文书必须经过制作该项法律文书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变更,执行人员同样无权通过调解加以变更
    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自行和解,虽然同样也改变了法律文书内容,但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是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自愿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准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结束执行程序。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它不具有执行根据的法律效力。它的效力只能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遵守的基础上,只有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或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和解协议能够最终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才能体现出来,否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就可以再提起执行程序,仍以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重新恢复执行。
    和解协议翻悔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及计算,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即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但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一方当事人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恢复执行。对于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作了履行的部分,恢复执行时应予扣除,不再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