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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维权】农民工哪些权益易受侵犯?

    发布日期:2020-04-08 15:22  浏览次数:

    答:一是农民工的人身权利易受侵犯。在一些外资、私营企业中,一些企业主任意打骂、处罚职工,非法拘禁职工,侮辱职工的人格;一些企业没收职工身份证、安装栅栏、配置“保安”,锁死大门,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2002年11月20日下午,深圳神速田保税区某建筑工地,两名追讨欠薪无望的农民工爬上百米塔吊,准备以死来向施工方施加压力。施工方见到前去采访的记者,不仅紧闭大门不让记者靠近,而且面对可能发生的惨剧竟称:“这样鸡毛蒜皮的小事还能引起关注?”对农民工的生命如此轻视,实在令人愤恨不已。
    二是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大量的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只是“口头协议”。在部分企业中,有85%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少数签订合同的也多是“一边倒合同只有农民工单方面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益。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企业对农民工签订合同在年龄、婚育、病伤等问题上有很大限制性,甚至条款苛刻,至于农民工可否入党、入会、评先进,可否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从不考虑。同时,即使有少数签订“一边倒”的合同,企业也以各种名义向农民工收取费用或押金;滥罚员工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是农民工劳动安全和生存条件恶劣。厂房设备简陋,工作场地杂乱狭窄,一些私营企业甚至使用土制设备、容器等。许多私营企业无安全制度,有法不依,缺乏起码的劳动保护措施,废”污染严重,粉尘和噪音超标、违规违章作业等现象极为普遍。
    四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难以落实。一是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企业经营者任意设置试用期和不与女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也没有女职工保护条款;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些企业规定女工在厂期间不准恋爱、结婚、生育等。二是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在女工“四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有毒、有害禁品劳动。三是女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杭州市总工会通过调查发现三分之二以上女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四是劳动卫生条件差。职业安全无保障,导致线女工直接遭受灰尘、噪音,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近年来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多名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有的企业或业主还巧立名目、甚至明目张胆对女工进行人格侮辱,严重侵害了女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是采取强制手段加班加点。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增大劳动强度,拖欠、减发、扣罚工资。由于有些企业实行日工资、计件工资制度,为了获得更多的工资收入,职工不得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而企业却从不支付加班费。上海市总工会调查中发现,外来工每周工作40小时的仅占38%,有的一月仅能休息天,绝大部分都不休周末。东莞市开展的劳动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中大部分的“正常上班”时间每天超过8小时、每月超过24个工作日。
    六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总体上,社会统筹主要解决的是非农业人口的保障问题,农民工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国家实行“两个确保”政策不涵盖农民工。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但多数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工伤保险目前普遍没有实行;医疗保障工作也处在宣传起动阶段。这样,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显得非常薄弱。反映在企业,出于自身的考虑,不愿缴纳“三金”,主要是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减少费用开支,并由此引发出对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等问题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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