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纪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纪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依据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监察。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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