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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维权】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有什么新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04-08 16:45  浏览次数:

    答: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要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民工,更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扣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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