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而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得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不履行。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部发[1995]223号文的规定对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劳动合同如属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对无效的部分必须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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