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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维权】试用期是否应签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04-08 17:50  浏览次数: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工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便于相互了解和选择。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农民工所在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主要包括:农民工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农民工有权依法获得赔偿;鉴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考察的过程,因此,农民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农民工在试用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农民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发现农民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有其他违纪行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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