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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维权】孕期女工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

    发布日期:2020-04-08 18:08  浏览次数:

    答:不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在上述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下列情形:(1)在试用期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与孕期女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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