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农民工维权】什么是对女职工的工种保护?

    发布日期:2020-04-08 20:56  浏览次数:

    答:《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是对女职工的工种保护。禁忌从事的工种具体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深圳收债|讨债公司|合法催债|正规讨账|律师清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