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超过申诉时效,将会被拒绝受理。但是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则应当受理。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法规无具体说明,这实际上是授予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处理的权利。因此,
当事人超过申诉时效的,要陈述理由,说明情况。当然,仲裁委员会有权认定所述理由是否正当,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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