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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维权】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发布日期:2020-04-08 21:18  浏览次数:

    答:根据1994年8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同义,也就是指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指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而不是侵权行为的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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