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一是能够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二是当事人可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案例或现象:
2001年11月1日,原告李某某到被告上海仙思有限公司大酒店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随身携带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寄存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被告工作人员以人工方法打开该柜却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如数赔偿受损人民币531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于是开展了辩论。原告认为:被告应监管自助寄存柜,并应划出专门的寄存柜进出区域,一律实行凭寄存条方可进入取物,以防止有人潜入冒充寄存者而盗窃财物。现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理应作出赔偿。被告则答辩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辩论,辨清了双方的责任和讼争事实。原告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与被告之间形成借用而非保管法律关系。被告对自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和真实的说明,已尽到法定义务,即大酒店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本店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原告未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被告借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原告证据仅能证明其使用过被告店内的自助寄存柜,不足以证明其将存有人民币5310元的皮包存入。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提示: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每个公民应当高度重视。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属于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