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享有对有关民事诉讼证据问题进行质询和辩论的权利。质询是一方当事人就有关证据问题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出质疑,要求其回答,以确认证据证明作用的活动。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证据问题相互进行辩驳、争论的行为。
法律:
1.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案例或现象:
由于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理,因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对这些证据,并不是说不进行质证,而是要秘密质证。为了保证质证能够公平进行,一般都在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这样你在质证时就知道是质证哪些?质证什么?但是,仍然可能有些当事人不愿意让你事先知道他的证据,好在开庭时给你一个突然袭击,让你不知所措。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叫做“诉讼突袭”,是违反诉讼规则的。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公平对等的行使举证与质证权利承担证明责任,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当庭提出新的证据,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审判人员不得当庭质证、认证,以切实保护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庭前知悉并辩驳的对等权利。依法官确定的合理期限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庭审后一方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审判人员应及时将新证据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要求其提出书面抗辩意见及证据。如确属涉及重大事实的证据,应另行开庭质证。如果在开庭时有人对你搞“诉讼突袭”,拿出了一个你从没听过、见过的新证据,那么,除非你同意对这一证据进行质证,否则,法院是不会当庭对此证据进行质证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先把这个证据“交换”给你,你在庭审后一个规定的期限内,对此证据提出答辩意见。如果事关重大,法院还会另行开庭。
律师提示:
按照新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权是原、被告双方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辩驳的权利。证据无论是人民法院收集的,还是当事人提供的,只有经过双方的质证、辩驳才能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质证权不仅双方当事人享有,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同样享有。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诉讼中,质证是庭审的重要内容。质证就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都把各自的证据提交到法庭上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的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相互审验对方提供的证据,又是帮助法庭鉴别、判断证据。质证既然是相互的,就应公平地进行。法庭上出示证据,就是将证据拿到法庭上,让当事人进行查看、辨认,最后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比如录音必须在法庭上播放。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人可能利用科技手段进行剪辑、模仿、制造假证,为了防止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须经查看、辩论。有的录音虽然不是伪造的,但如果是在谈话中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偷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时,是不能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的。如果确实需要,可以换一个场合予以出示,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还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數验。由于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理,因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对这些证据,并不是说不进行质证,而是要秘密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