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要表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根据的陈述、反驳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证据的陈述、关于证明案件事实和其他程序事项的陈述等。当事人的陈述,语言要简洁有力,观点要明确无误。
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71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案例过现象:
法庭上,当事人急于想说话。可有时当事人刚开口,便被法官打断,或者直接被制止。这种现象或多或少地存在,当事人觉得憋屈。为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庭审活动中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见》、《关于法官不当司法行为责任的有关规定》,以此规范司法行为,让当事人理直气壮地打官司。制度要求审判人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辩论权,庭审中不得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制度还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庭审公开,除要求公开审理的以外,对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从现在起要准许当事人的亲友旁听。院长池强说:当事人讲话受到不必要的限制,这样的庭审是不规范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没有充分保障。当然,当事人的发言不被制止也是有前提的,他仍然得遵守诉讼程序、遵守法庭纪律。
律师提示:
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的,应当尊重案件事实,禁止隐瞒和歪曲事实,更不允许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当事人不行使民事诉讼陈述权,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