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规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4.《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闫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6.《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8.《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9.《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案例或现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也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应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对于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仲裁裁决等,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申请执行时,要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
律师提示:
权利人行使民事执行申请权应当注意的事项:(1)申请一般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等。(2)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不交纳申请执行费,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的,要由申请人预交。(3)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裁决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法院内部移送执行。其余执行案件,法院在受理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7目内予以立案;反之,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