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按照破产程序受理债权的权利。破产债权申报权的行使只能是债权人,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申报。债权人因故不能行使申报时,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
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2.《企业破产法》第4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企业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企业破产法》第49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7.《企业破产法》第50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1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企业破产法》第57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案例或现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并发布了受理案件公告。2006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方证券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发出通知。通知称,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将于近期向已在行政清算期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确认通知,要求确认其已在行政清算期间申报债权,凡回函确认债权申报的,债权人可不再到深圳中院指定的地点重新申报债权;在南方证券行政清算期间尚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则必须按照深圳中院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受理破产案件公告所规定的时间(自公告发布日起90天内),到深圳中院指定的地点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通知同时指出,债权人必须如实申报,如有虚假申报的,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示:
债权人申报的必须是破产债权。构成破产债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破产前成立的债权,破产宣告后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二是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债权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超过部分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