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权利。
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案例或现象:
2005年3月5日,原告穆光昭起诉俞禅成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审结,判决被告俞禅成承担赔偿穆光昭损失人民币2503.66元并负担诉讼费30元。此案判决后,被告及其家人没有异议。但就在判决书送达后尚未来得及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被告俞禅成由于行路时不小心摔伤身体,加之心脏病猝发,治疗无效,于2005年3月17日死亡,被告有遗产房4间。原告穆光昭申请法院以被告的遗产用于损害赔偿执行,被告子女表示:待其家人对其父亲的遗产分割并留出遗产部分份额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并达成书面协议。鉴于当时特殊情况,原告穆光昭便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于2005年5月,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延期执行申请,法院准予其延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损失的期限。
律师提示:
民事延期执行申请权属于申请执行人,而非被执行人,这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开始尚未结束时,又有权申请延期执行。申请延期执行是权利人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中止执行程序。权利人申请延期执行,只是将正在进行的民事执行工作推迟进行,申请执行人并没有放弃其实体权利。因此,在延期届满后,人民法院应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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