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销其执行申请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其执行申请,表明其放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是其行使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在移送执行的案件中,权利人如果没有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也就不享有撤销执行申请权。
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民事执行中,债务人逃避执行。
案例或现象:
民事执行中,债务人逃避债务危害债权的行为多种多样,屡见不鲜。债务发生后,他们有的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变卖;有的与自己的配偶假离婚,将财产都让给对方;有的债务企业将自己的财产投资注册成新公司,而仍由旧企业“空壳经营”,应付外债;等等。在此情况下,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财产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就能有效地得到司法救济。因此,民事执行中,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有着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律师提示:
申请人撤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权利人仍有权申请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与其他因申请人、被执行人客观方面如死亡、撤销、无履行能力等原因引起的终结,虽适用同一条法律条文,作出同样的裁定,但显然存在诸种不同:一是撤销申请须申请人自行提出,而其他终结情形均是人民法院主动作出,无须申请人同意;二是撤销申请引起的终结执行是程序性的终结,即其受理条件是因申请的撤回而缺失使执行程序不能进行下去,而其他终结情形则是因执行实体上不能进行而终结,即是不可逆的。因此,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从法理上并无禁止的依据,法律条文亦无反对,不能参照其他终结执行的情形断然作出此种情形法院不予受理的结论。而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就一般民事诉讼而言,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尚应依法受理,对同一法律文书撤销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也应能再次申请执行。当然,该执行申请期限应当自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起算。实际上,为了避免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争议,对申请人撤销申请致终结执行的裁定在内容上应与其他终结情形有异,表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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