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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公民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4-13 13:57  浏览次数:

    一、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权

    危险物品;

    公安:担负社会公共安全保卫任务和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主要职责有: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人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检察:为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有:

    (一)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案件侦查权;

    (二)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三)公诉权;

    (四)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五)刑事审判监督权;

    (六)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七)民事审判监督权;

    (八)行政诉讼监督权。

    法院: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国家的审判职能,并负责判决的执行,主要职责有:

    (一)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一审刑事和民事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1.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权利:

    (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定和裁定的上诉案例和抗诉案件;

    3.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二、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权利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11.在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12.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13.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一项权利,即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

    1.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

    2.开展代表视察活动;

    3.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4.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会议;

    6.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7.可以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8.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的义务:一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要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政协委员除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政协章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政协委员的权利:

    政协委员处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政协章程还赋予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中享有以下权利:

    1.委员有参加本会会议和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2.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的权利;

    3.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4.委员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6.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力;

    7.委员有退出政协的自由;

    8.委员有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9.委员在受到政协组织处分后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有:一是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二是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三是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人民监督员的权利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既要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又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并要求严厉惩罚犯罪分子。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是:

    1.程序监督权。人民监督员所拥有的程序监督权即:可以了解案情,要求承办人员出示主要证据的复印件(阅后收回)、要求承办人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说明及法律文书是否完备等。具体对检察机关的“三类”(不服速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诉案件)自侦案件的程序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并非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到检察人员的办案过程中,而是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意见、社会舆论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或适用等的综合运用进行监督,而主要是侧重于追求较好的社会效果。

    2.实体问题的否决建议权。人民监督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与检察办案人员的意见不一致有权提出纠正、建议意见。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个别部门和办案人员,可以促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办理情况、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重新进行审查,多了一道关口。3.实体问题的提请复核权。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行使提请复核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这对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自由裁量权从程序性权力方向进行了规制,并且成为上级检察院审查复核权启动运行的发端。通过人民监督员行使否决权、建议权、提请复核权,使得这种外部监督的运行,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4.要求纠正权。人民监督员在群众中了解并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的“五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要求纠正权,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要保障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人大应当听取人民监督员和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情况,了解人民监督员是否履职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实施了程序监督权、否决权、建议权、提请复核权、要求纠正权,通过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进行质询,确保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能够得以行使。二是人民检察院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观点,既要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人民群众对人民监督员的支持。

    四、执业律师的权利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有调查访问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事实真相,给予方便;

    4.律师对委托事项违法,对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担任其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5.律师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代理人,享有当事人委托或反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7.法庭审判后,律师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代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8.律师有获得本案各种诉讼文本副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