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菱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厂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或现象:
2005年6月浙江省临海市的一位消费者到市区某一商场购买了两双皮鞋,每双1380元,打6折,共支付了1656元,商场开具了发票,发票上写有“华仑天奴皮鞋”。购买时服务员对消费者说该鞋是世界名牌,因库存处理才打折的,价格标签上写有“华仑天奴”。后经朋友提醒这不可能是世界名牌,消费者一气之下把此事投诉到该市工商部门,并要求赔偿。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查明该鞋的标识同华仑天奴商标相似,并不是知名品牌华仑天奴,是仿名牌的商品。工商部门认为商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作出责令商场退回消费者1656元鞋款,并赔偿消费者购买皮鞋的价款1656元,同时对该商场进行立案查处。
律师提示:
消费者索求赔偿应区别七种不同情况:(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支付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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