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结合,通常每一个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处罚共同犯罪人的时候,应当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分清各人的刑事责任,以利分化瓦解,达到有效地与共同犯罪作斗争的目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把他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对这四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几人,应视犯罪人的犯罪活动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对于主犯,除刑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二)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起次要作用”,是指在主犯的组织、领导或者串联、唆使下,参与实施了一定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所谓“起辅助作用写,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创造条件、供给犯罪工具;或者事先通谋、事后又隐匿罪犯、罪证等。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根据主犯的意志行事的,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又是次要的或者辅助性的,因此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例如流氓集团、盗窃集团中有一些人本来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进行犯罪活动,但是在主犯威胁、诱骗下参加了共同的犯罪活动,完全处于从属地位,而且情节一般都比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比从犯更小。因此,刑法规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这种人常常用授意、收买、怂題、劝诱等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教唆犯接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以共同犯罪论处。所以教唆犯的罪名是随着教唆别人所犯的罪名而定的。如教唆杀人的,定教唆杀人罪;教唆姿窃的,定教唆盗窃罪等。刑法规定,对教唆犯应接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也已构成了犯罪,只是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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