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一种对犯罪人短期剥夺自由的轻刑,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这一刑种早在老解放区就使用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某些法规也有关于拘役的规定,如一九五七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就有关于拘役的规定。实践证明,这一刑种作为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的方法,并在刑期上与有期徒刑相衔接,对处理较轻的犯罪人是行之有效,很有好处的。虽然拘役与有期徒刑都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时间的自由,但两者之间不仅在关押期限上有长短的区别,而且在关押场所、关押期间的对待上也有所不同。例如:判处拘役的犯罪人,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判处徒刑的犯罪人,则必须在监狱和劳改场所执行,有劳动力的予以劳动改造,不给报酬。这些区别说明拘役是一种轻刑,而有期徒刑则是比拘役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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