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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什么是管制?对管制分子都要剥夺政治权利吗?管制分子表现不好,可以延长管制期限吗?

    发布日期:2020-06-11 16:48  浏览次数: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刑罚主刑中最轻的一种。

    管制这一刑罚,是我国人民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创造出来的。在土地改革和三反、五反运动中,根据《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当时管制适用于历史反革命分子、贪污分子。以后又逐步扩大,适用于监督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罪行较轻、应当惩处但不需要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实践证明,对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既可以少捕人,发挥群众监督改造的作用,又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但由于以后掌握不严,特别是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时,践踏社会主义法制,乱戴反革命分子帽子,被管制的对象日趋扩大,并株连他们的家属和子女,影响很坏。为了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刑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和分则有关条文,对管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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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制必须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任何非审判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宣布对公民实行管制。

    二、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在管制期限内,犯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工作(劳动中同工同酬);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如果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限内表现不好,但未犯新罪,应加强管教,但不能任意延长管制期限;如果又犯新罪,则应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三、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判处管制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并不一律剥夺其政治权利,如果法院对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被管制者仍然有政治权利。这与过去被管制者必然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