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宪法规定的对敌对阶级分子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前几部宪法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另一种是刑法第三章中第一节和第七节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的内容为:(一)选举权、被举选权;(二)新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罚。刑法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还规定,对某些罪行较轻的反革命分子及某些刑事犯罪分子,也可以单独处以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例如某甲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某甲在五年服刑期间内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再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如某甲被判管制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则在管制的三年内剥夺其政治权利。三年期满,其政治权利恢复。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他们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利。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因为他们的罪行特别严重,所以要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是说在死刑执行前,和无期徒刑关押期间,不是停止而是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刑法这样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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