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指犯罪人对公私财物持有者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人无法或不敢抗拒,强行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所谓暴力,就是犯罪人用暴力伤害或足以伤害他人的方法袭击被害人,如用刀、棍、棒伤害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捆绑抢走财物;所谓胁迫,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如以杀害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所谓其他方法,如采用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无力反抗的状态,抢走其财物。
抢夺罪是指犯罪人乘人不备,当着财物持有者的面,甚至从他们手中,公然把财物抢走随即逃跑的犯罪行为。例如犯罪人在马路上乘人不备,抢了他人的钱包就跑。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前者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后者则没有使用这种强暴手段,而是乘人不备,抢到手就跑。如果犯罪人抢夺了他人财物,当被害人追到他时,他公然用暴力威胁被害人,其性质就起了变化,应属于抢劫罪。如果犯罪人抢夺的是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枪支罪,而不应以一般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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