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后段规定,夫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律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经过调解可以和好的,则应尽力调解,促其和好,劝导他们不要离婚;有的虽然未能调解和好,但人民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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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后段规定,夫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律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经过调解可以和好的,则应尽力调解,促其和好,劝导他们不要离婚;有的虽然未能调解和好,但人民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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