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由父方抚养教育,也可以由母方抚养教育。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样规定,便于母亲哺乳,有利于婴儿的发育成长。但是如果母亲不为婴儿哺乳的,也可以不由母亲抚养;母亲如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不利于抚养婴儿的原因,而父方又有较好的抚养条件,也可由父方抚养。如果父母双方争着抚养,或是互相推诿抚养责任而发生矛盾时,按婚姻法的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时,既要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思想教育来考虑,也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和子女的生活习惯。此外,如一方已年老不能再婚,或一方已绝育不能再生育等等,也应适当考虑。
父母离婚时,如果子女虽未成年,但有些孩子已有判断能方,那就应该认真考虑子女本人愿意跟谁生活的意见。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认为由一方抚养有利,但与子女本人意见不一致时,就要对子女徽耐心的说服教育二作,讲清利害关系,尽量做到子女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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