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与现役军人高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无正当理由,军人又不同意离婚的,就应该耐心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并教育军人配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和军属的荣誉。但是,如果双方关系确实已经恶化,感情确已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或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或其他重要原因,夫妻感情已确实破裂,人民法院在通过军人所在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对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向他宣传婚姻法的精神,分析离婚与否的利害关系以后,也可以调解离婚。
法律上之所以对现役军人的离婚问题,作这样的特殊规定,是因为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神圣职责。保护军人的婚姻,对巩固国防、加强部队建设都有着重大意义,并且也符合军人配偶的根本利益。
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是指配偶不是现役军人面言。如果配偶也是现役军人,他们发生离婚纠纷,就不适用上述规定,可按照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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