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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菱和教育费如何确定?确定以后,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吗?

    发布日期:2020-06-23 17:50  浏览次数: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抚养与教育,既包括生活上的照料、思想上的教育,也包括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应该承担子女一定的抚养和教育费。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可辰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一般生活水平来决定。至于负担的期限,一般要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费的分担,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执行。如达不成协议,可由人民法院接上述原则判决。婚姻法还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所说的合理要求,是指由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增加了,原来确定的数额不够用,而父母又有负担能力的,就可以要求增加。当然,如无正当理由,原协议或判决的数额就不宜随便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