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男女一方生活上确有困难,可以依法向对方要求在经济上给予帮助。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对男女双方的利益是加以保护的,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通常都不如男子。解放以来,妇女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由于封建残余的影响,目前有些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还不如男子。现在,离婚时生活有困难的,多数是妇女。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主要是保护妇女的利益。
婚姻法所说的一方生活有困难,是指离婚的时候,而不是指离婚以后。如果离婚时生活并无困难,离婚以后生活才发生了困难,已离婚的配偶就没有帮助的义务了。这就是说,双方在离婚后,都应该自力更生,防止产生依赖他人,不愿参加劳动的思想。如离婚时,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而对方又有负担能力的,也可长期给予经济帮助。如离婚时,双方都年轻力壮,即使一方暂时有困难,他方帮助的时间也不宜过长;如果钱是一次付给的,数额也应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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