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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组织上对本单位的职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确定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其他财产处理时,怎么办?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应负担的款项,是否应照办?

    发布日期:2020-06-23 17:56  浏览次数:

    凡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已经送达的调解书,关于确定应付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或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有关的当事人都应该执行。如本单位的职工不肯执行,有关领导就应该协助法院对其进行教育,按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执行。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拒不执行,经教育仍不听从的,可以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从他的工资中依法扣除应负担的钱,单位领导有责任照办。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大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时,除有帮助、教育的责任以外,还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包括强制执行)的责任,并有按法院通知在职工工资中代扣款项的义务。那种认为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事,与单位无关的想法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当事人在单位依法扣除工资时,如果无理取闹,或以暴力威胁单位领导或受委托的执行人员,以达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