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生前立下遗嘱指定继承人。这在法律上叫做遗嘱继承,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在生前固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按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和处分(处分的意思是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财产,如送人、出卖或者出租等),也有权决定在他死后把遗自的财产给谁或不给谁。其办法就是生前先立下遗景,写明遗产如何处理,可以不留给子女、亲属等法定继承人;可以上交给国家、集体或其他社会团体;也可以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因此,财产所有人有权立遗嘱取消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几人的继承权。但法定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中,如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生活困难的人,则不能取消其继承权。如被继承人出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而取消女儿的继承权,则是错误的,为之证明的公证机关、亲友、基层干部都应该教育立遗嘱人按照男女乎等的原则,公平地对待自己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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