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一般包括工农业的经营管理,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商品的交换、流通,银行、信贷、保险,奖励发明,以及对外经济联系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和章程等。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弥补民法、商法在调整经济方面的不足,开始形成了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经济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因面经济法的门类也就越来越多,逐渐脱离民法和商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是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实行所谓国家干预的一种手段。它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缓和经济危机等,虽然能起一些作用,但无法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不可能挽救资本主义最后灭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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