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通过、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比较系统的关于经济合同的法规。我国目前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多层次的经济结构和多种经营方式,各种经济关系十分复杂。制定《经济合同法》,就是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经济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法人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之间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规则和要求,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划分了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规定了纠纷的调解或仲裁等。它是我们处理经济合同关系的重要准则,是在经济领域内纠正不正之风、堵塞“关系户”、惩治违法活动的有力武器,是使经济活动沿着社会主义轨道正常进行的保证。
《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调整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但公民之间的民事合同,属于民法调整对象,不属于《经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涉外经济贸易合同,则参照《经济合同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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