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原告甲向被告乙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款一案。甲提出一九七八年乙向甲借五百元,二年到期无息归还,请丙作证明人。现在因乙无理拒不归还,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并提出借条作为证据。这样,本案就具备了:原告人甲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债权人;乙是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索还五百元也很清楚,又详细说明了借款经过,还提出了借条和证人丙可以证明等,这些就是事实根据。乙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这样的案件当然应该受理。相反,如某甲告妻的前夫所生的子女乙、丙两人侵吞妻子死后遗下的一笔遗产(银行存款),但既说不出乙、丙两人谁侵吞存款;也说不出甲妻死亡时所遗存款的确切数字,而且又没有任何证据,只是估计可能被侵吞。象这种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就不具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就是起诉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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