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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民事诉讼的证据有那些种类?什么人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认定民事案件的证据?

    发布日期:2020-07-01 17:28  浏览次数:

    民事诉讼的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即书面的证据;(二)物证;(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或录像的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有专业知识的人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笔录,指勘验有物证意义的物品、现场,包括所拍摄的照片、丈量资料及对勘验结果制作的笔录。

    当事人(不论原告或被告)对自己提出的指控或答辩,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责任。例如原告指控被告未按合同交付货物时,有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事实的责任。如被告答辩提出货物已按期交付时,有提供对方收到货物的收据或证人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指控或答辩不能提供证据,他的指控或答辩就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客观地而不是主观臆断地收集和调查证据。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有无效力。对于证人的证言,原告或者被告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鉴定结论和勘验的结果等各种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判明案情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