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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在诉讼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20-07-01 17:30  浏览次数: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下列等权利:

    (一)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都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但申请回避,必须说明理由,提出根据。由人民法院审核后作出是否准许回避的口头或书面决定。

    (三)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出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例如证人病危,可请求人民法院迅即询问证人,以取得证词。又如有证据价值的房屋即将被拆毁,可请求人民法院先行勘察或拍摄照片作证明等。

    (四)有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庭审事实调查后,为了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证自己的主张,或者驳斥对方的要求,有权进行言词辩论。

    (五)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还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六)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都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七)有提起上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审判决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如不服,有权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

    (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诉讼当事人有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如根据法院的传唤(或通知)到庭受讯等。

    (二)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义务。

    (三)有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义务。